山西森林公安查獲的三隻狗獾 劉小紅 攝山西森林公安查獲的三隻狗獾 劉小紅 攝
  中新網太原6月23日電 (劉小紅)23日,記者從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獲悉,該局呂梁山分局交口派出所日前查獲一起非法收購、運輸野生動物案,並依法沒收非法收購、運輸的三隻狗獾,對違法者予以罰款一萬二千元。
  據瞭解,日前,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呂梁山分局交口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稱,在交口縣雙池鎮查獲一輛麵包車,車上載有三隻野生動物。接警後民警們迅帶出警,在交口縣雙池鎮路政稽查大隊院內見到運輸麵包車輛,發現了三隻野生動物,但車主未持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和準運證。
  經調查,該車主孫某(男,漢族,45歲),小學文化程度,河南省內黃縣高堤鄉孫俄村人。2014年5月,孫某在靈石縣找到河南籍人王某(與孫某系同鄉人),發現G108公路旁有賣獾子的人,就同王某以及賣獾子的人說好,在靈石縣收費站附近聯繫。沒過多久,孫某開著車從河南省內黃縣啟程,並找了韓某和他作伴。
  當孫某及其同伴到達靈石縣收費站時,找到提前約好的賣獾子的人,並以每隻獾子50元的價格購買了三隻獾子,準備運回河南老家馴養。在運輸到交口縣雙池鎮接王付莊時,被交警查獲。經查,孫某在收購、運輸獾子時,未持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和準運證。經鑒定,三隻獾子為狗獾,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,屬於山西省“三有”野生動物。
  民警告訴記者,孫某的行為已違反山西省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》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“省外來本省獵捕、收購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,必須經山西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”的規定,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“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境的,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,並核發準運證;省內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,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準運證”的規定,屬於非法收購、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。
  目前,山西森林公安民警已依法沒收非法收購、運輸的三隻狗獾,並對孫某予以罰款12000元。(完)  (原標題:山西森林公安查獲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狗獾案(圖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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